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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放款『無擔保放款』則是以借款人或保證人的信用作保證,不另提供擔保品融資,一般也通稱為信用放款,一旦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時,若無任何債權保障,銀行常會向借款人要求提高放款利率,或是透過加收保險金的方式投保信用保險,而將這些風險轉嫁予保險公司。
貸款經紀信用瑕疵車貸
掌握市場各間銀行的貸款商品與利率,能夠提供各家銀行資訊協助客戶有效申請貸款或債務整合利率整合負債。
資本狀況
銀行在對企業貸款審核時,是依照申貸公司的財務健全狀況作為評估標準,如企業的現金流量、還款能力、負債比率...等。
違約金
信用卡持卡人若未在帳單截止日前繳交最低的應繳金額,則發卡銀行會在下期帳單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額,為避免對持卡人負擔過重,金管會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考量平衡原則,採固定金額計收,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並於100年1月4日達成共識,將於100年3月底前完成調整措施。
對保
辦理貸款,借款人、保證人攜帶身分證到銀行簽借據或本票的動作,我們稱「對保」。銀行在借據或本票上也須蓋章負責核對是借款人、保證人本人無誤。
滯納金
貸款超過7天以上未繳款,銀行就會將該筆帳款列為延滯金額,借款人就必須依契約規定繳納「滯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條件納金」。
總費用年百分率
貸款利率只能反應利息成本,而貸款除了所有應付的費用、利息之外還包含了帳戶管理費、開辦費等費用,即是以借款的本金做為基礎,將利息以外的費用使用內部報酬法計算出約當利率,將借款利率加上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可以反應實際貸款成本,通常總費用年百分率會高於貸款利率。此種好處在於所有的銀行皆在同一標準之下,可直接比價與了解實際負擔的利費率。
簡易貸款
在欠缺資金時,自己身邊周遭屬於自己的資產,皆可以先貸款使用,例如:股票、定存、保單等等,這些是在急需用錢時,皆可週轉的項目。
▲雙方在公車上大打出手,竟只為了1塊錢。(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張姓女子去年和70多歲母親共同搭公車返家,但媽媽在途中不慎掉落一枚1元硬幣,遭同車的李姓老翁踩住。張女見狀,認為對方蓄意侵占,和李翁爆發口角,但男方不甘名譽受損,竟出手掌摑女子,但隨即也遭張母打臉反擊。新北地檢署28日依傷害等罪嫌起訴李翁、張母。
據了解,張姓母女去年7月31日晚間6時許,搭乘三重客運265路公車行經板橋漢生東路,老母親掏出錢包,不慎將一枚1元硬幣掉落在地面;不料,女兒認為60多歲的李翁故意用腳踩住硬幣不歸還,竟出言怒罵「我看見你侵占」、「你用腳侵占」、「這麼老了還侵占,不要臉」等語。
李翁遭嗆後,認為自身名譽受損,一氣之下出手掌摑張女臉部,而其母護女心切,也馬上還手打了老翁一下,導致男方的眼鏡損壞,雙方也隨即爆發激烈衝突,讓其他乘客都嚇了一跳。眼見衝突越演越烈,公車司機趕緊將車開至派出所,由警方出面處理,而雙方也互控傷害及毀損。
全案經新北地檢署審理,老婦在庭訊時辯稱,當時只出手揮了對方的鴨舌帽,並非故意攻擊老翁;而李翁雖坦承打人,但掌摑張女是要她閉嘴,屬於正當防衛;不過,2人事後都遭檢方依傷害、毀損等罪嫌起訴。
至於李翁提告母女倆誹謗罪及教唆誹謗部分,新北檢方則認為,張女主觀上認為男子涉嫌侵占,言語上雖有欠考量之處,但仍屬個人意見表達,難認其主觀上有誹謗之意,因此將2人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檢署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哪家銀行貸款利率最低▲為解決檢察官人力荒,達到省錢司改,可仿效德國的做法。(Photo by gil4r56y/Flicker/示意圖)
根據中時電子報106年3月13日〈防濫訴學德國無關公益轉自訴〉的報導,由於現行的告訴制度免費,於是好訟之徒動輒提告。諸如網路互罵而告誹謗、複製網路圖片被告違反《著作權法》、大樓管委會貼催繳管理費通知而被告違反《個資法》,不一而足。這些案件大多數不會被起訴,但檢察官卻須投入時間及精力偵查。
普遍存在的「濫訴」現象,不但使被訴者苦惱,更造成檢察官工作超量,非改不可。這篇報導並與近來不少基層檢察官的投書一致,建議為了遏止濫訴,讓檢察官能專注偵查重大犯罪,可仿效德國,將諸如誹謗等無關公益的微罪案件,改採自訴人須負擔費用的強制自訴(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並未收費),藉費用負擔及強制律師代理來遏止「濫訴」,或者乾脆把這類無關公共利益的犯罪類型除罪化。
在漢文化裡,的確有悠久的以刑逼民傳統,但把提告誹謗、詐欺、背信、侵占這類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不成功的告訴人,一概稱為濫訴,則未免獨斷。案件最終被不起訴的理由,可能是所告情事在法律上顯不成罪,可能是微罪不舉,更多的是經偵查後認為罪證不足。無論何者,都是檢察官主觀判斷的結果。因此,以不起訴的結果作為濫訴的判準,等於是否濫訴全憑檢察官說了算。事實上,根本找不到判斷孰為濫訴的客觀標準。尤其檢察官負有偵查之責,要是因為檢察官怠於偵查,最後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卻可以反過來指責告訴人濫訴,等於是允許檢察官把責任推給告訴人,更是焉有是理。濫訴的說法背後其實是(告人)不成功便成仁的邏輯,與古代官府為了遏止民眾告狀所設的反坐之罰其實是同樣思維,目的都在阻擋民眾申告,以解決官署不堪負荷的問題。
因此,要想藉由遏止所謂濫訴來解決檢察官的工作超量問題,根本是搞錯了目標。司法體系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而設,若規定以上這些侵害個人法益的輕罪被害人一律只得自訴(而且要付費),這樣的司改恐怕只會激起更大民怨,而且只是把案件推給法院,根本是以鄰為壑,其實也與其所欲仿效的德國制度大相逕庭。德國的自訴雖然採取有償制,但並未規定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只能提自訴。
德國值得借鏡之處,是檢察官的實務作業方式。雖然德國檢察官也是偵查主體,但體認到自己是法律專家,並無偵查專業及資源,可謂「有頭無手」,因此實務上偵查大部分還是移轉給警察主導。通常警察獨立偵辦犯罪,偵查告一段落後才將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檢察官只需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若認為警察的偵查尚未完備,則會再命警察補充蒐證。只有在極嚴重犯罪、商業犯罪或有組織犯罪等特殊情況下,檢察官才會以口頭指示的方式參與偵查。因此,德國檢察官原則上不訊問被告或證人,檢察機關內也沒有偵查庭的設置(若例外需要訊問,則在檢察官的辦公室內進行)。反觀我國,開偵查庭訊問被告及證人,耗費檢察官大部分的上班時間,比起德國,可謂極無效率的作法。
除了偵查庭,另一個無謂耗費檢察官精力與時間的工作,是引用卷證撰寫形式類似法院判決書的不起訴處分書。之所以像判決書,是因為《刑事訴訟法》賦予不起訴處分等同確定判決的實質確定力。德國的不起訴處分(EinstellungdesVerfahrens)沒有實質確定力,因此除表示中止偵查之決定外,不須有太多內容。也因檢察機關得隨時續行偵查,故不需設再議制度以決定不起訴處分得否確定。
如果仿效德國的作法,不但辦案的基層檢察官可以省下許多開偵查庭及製作處分書的時間,高檢署也因不須處理再議而可釋放人力回基層,解決迭有檢察官投書反應的人力短缺問題。這樣的改革,僅需更動檢察官的工作方式及修改《刑事訴訟法》,卻可避免限制人民訴訟權的罵名,也強過未能提出具體人力需求,卻可能造成組織肥大及嚴重財政負擔的增員計畫(有論者倡議增加檢察官或增設副檢察官),才是真正的省錢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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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常務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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